會計18-08投資性不動產

定義

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不包含下列用途之不動產:(1)用於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供管理目的。(2)於正常營業中出售。

適用

範圍

1.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所持有之土地。

2.目前尚未決定未來用途所持有之土地。

3.企業所擁有,並以營業租賃出租之建物築。

4.空置且將以營業租賃出租之建築物。

5.正在建造開發,以供未來作為投資性不動產使用之不動產。

認列

原則

1.與投資性不動產有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2.投資性不動產取得成本能可靠衡量。

原始

衡量

購買成本包含購買價格及任何直接可歸屬之支出(法律服務費、不動產移轉之稅捐及其他交易成本)。不包含行政成本。

續後

衡量

1.公允價值模式:無需提列折舊,公允價值變動列入當期損益。

2.成本模式:需提列折舊、減損損失,IFRSs限採成本模式,並依公報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公允價值。自用不動產、無形資產、遞耗資產亦限採成本模式。

轉換

轉入投資性不動產或從投資性不動產轉出,僅於用途改變且有下列證據證明時始得為之:

1.開始轉供自用:將投資性不動產轉換為自用不動產。

2.擬出售而開始開發:將投資性不動產轉換為存貨。

3.結束自用:將自用不動產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

4.開始以營業租賃出租予另一方:將存貨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

交換

交易

具商業實質: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衡量。

不具商業實質:以換出資產帳面金額衡量。

處分

1.於處分時,或永久不再使用且預期無法由處分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時,應予除列。

2.因減損、損失或廢棄,而自第三方取得補償,應於收取補償時,認列損益。

範例

事項

會計項目

以賺取租金或增值而購入之土地或房屋

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

取得時未決定用途之土地

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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