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18-01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意義及內容
意義 |
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及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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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
1.有實際形體。 2.供經營使用。 3.非以投資或出售為目的。 4.供長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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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永久性資產 |
土地,不須提列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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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性資產 |
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機器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土地改良、租賃改良…等,應提列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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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資產 |
請參閱【會計18-08投資性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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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
事項 |
會計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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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供出售之土地或房屋 |
流動資產存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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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當局已核准之待出售機器 |
流動資產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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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員工停車之土地 |
非流動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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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作為營業辦公之房屋 |
非流動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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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之機器 |
非流動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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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機器供明年擴充生產線使用 |
非流動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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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賺取租金或增值而購入之土地或房屋 |
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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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未決定用途之土地 |
非流動資產投資性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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