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18-04資產減損
依據 |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IAS
36)「資產減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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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資產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放款及應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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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資產 |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期末已按公允價值衡量)。 2.存貨(期末已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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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減損 |
測試 時點 |
1.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資產負債表日,提列折舊後)評估,若有減損跡象,應立即進行減損測試。 2.商譽、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尚未可供使用之無形資產,應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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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 |
可回收金額:取淨公允價值與使用價值較高者 1.淨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處分成本 2.使用價值:預期由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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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
帳面金額>可回收金額 → 有減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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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損 損失 |
PPE評價:取帳面金額與可回收金額較低者 減損損失=PPE評價-帳面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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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錄 |
借:減損損失 (營業外支出) 貸:累計減損 (減損資產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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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折 舊額 |
減損後次期折舊(直線法): 新折舊額=(期初帳面金額-殘值)÷剩餘耐用年限 期初帳面金額=原始成本-累計折舊-累計減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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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損迴轉 |
時點 |
以前年度之減損損失已減少,或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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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轉 上限 |
於減損時點,未認列減損損失之帳面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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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
帳面金額<可回收金額 → 有迴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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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損 迴轉 利益 |
1.可回收金額<迴轉上限 減損迴轉利益=可回收金額-減損後帳面金額 2.可回收金額>迴轉上限 減損迴轉利益=未減損之帳面金額(迴轉上限)-減損後帳面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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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E評價:取未減損之帳面金額、減損後帳面金額與可回收金額中間者 減損迴轉利益=PPE評價-減損後帳面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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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錄 |
借:累計減損 貸:減損迴轉利益 (營業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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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 |
商譽的減損損失不得迴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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