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18-05續後支出之處理
資本支出 |
條件 |
1.符合資產認列條件: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成本能可靠衡量。 2.經濟效益能延續一年以上。 |
會計處理 |
重置、改良、大修(汰舊) 1.除列原帳面金額 借:累計折舊-XX (除列被替換部分)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除列被替換部分) 2.符合成本認列二條件,認列為成本 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新增成本) 貸:現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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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添(換新) 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貸:現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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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支出 |
條件 |
1.經濟效益僅及於當年。 2.僅能維持現況。 |
會計處理 |
經常維修支出,列為當期費用 借:修 繕 費 貸:現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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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
基於重大性原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一規定,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修繕或購置,支出金額在新臺幣八萬元以下,或耐用年限在二年以內,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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