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18-03折舊

意義

將折舊性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除外)成本逐期轉為費用。

故提列折舊之目的為分攤資產成本

假設及原則

配合原則

成本逐期分攤,轉為折舊費用。

一致性原則

依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消耗型態選擇折舊方法,每期應一致。

繼續經營假設

資產負債表上,折舊性資產以帳面金額而不以清算價值記錄。

計算因素

1.成本

2.估計殘值

 成本-估計殘值=可折舊成本

 成本-累計折舊=帳面金額

3.估計耐用年限:耐用年限與經濟年限較短者。

調整分錄

借:折  舊 (營業費用)

  貸:累計折舊-XX資產 (非流動資產項下PPE之減項)

未滿一年

按實際使用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折舊。

未滿一個月

每月15日以前買入者,以全月計算折舊。

每月16日以後買入者,當月不計算折舊。

計算方法

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

備註

重大組成項目,應單獨提列折舊。

無論採用何種折舊方法:

1.各期末調整後累計折舊逐期遞增,帳面金額逐期遞減。

2.耐用年限最後一年的期末帳面金額=估計殘值。

3.耐用年限內所提的總折舊額=成本-估計殘值=可折舊成本

折舊性資產若於耐用年限屆滿但仍繼續使用者,仍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並重估剩餘耐用年限、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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