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18-02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成本之衡量
18-2.1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成本認列
認列條件 (同時符合) |
1.與該項目有關的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2.該項目的取得成本能可靠衡量。 |
成本要素 |
1.成本:取得資產並使資產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必須支付的現金或約當現金價格。 2.成本=買價-商業折扣及讓價+直接可歸屬成本+除役成本 3.買價:包含進口稅捐及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4.直接可歸屬成本:場地整理成本、原始交貨及處理成本、安裝及組裝成本、試車成本、專業人員服務費。 5.除役成本:拆除、移除資產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原始估計成本。 借:XX資產 貸:除役、復原及修復成本之長期負債準備 6.搬運過程中不慎造成損毀的修繕費、超速罰款…等,不應列入成本。 7.捐贈取得資產,以公允價值入帳。 |
除役、復原及修復成本之長期負債準備 |
1.屬於非流動負債。 2.於購置或建造完成時入帳。 3.逐年按原折算利率認列利息費用,並增加帳面金額。 4.屆滿除役時,長期負債準備累計金額=估計除役成本。 5.報廢清理費用應於發生時,列入處分損益。 |
18-2.2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成本
土地 |
1.取得所有權的支出:買價、佣金、代書費、過戶費、稅捐、工程受益費。 2.達到可使用狀態的必要支出:測量、整地、填土、地上物拆除費。 3.地上物拆除費扣除殘料收入的淨額,列為土地成本(殘料收入列為土地成本減項)。 4.具永久性或由政府維護的土地改良支出:土地重劃、美化、排水。 |
土地改良物 |
1.非永久性而能提高土地使用價值的支出:人行道、圍牆、私人車道、停車場、照明設備、下水道、環境景觀。 2.按估計耐用年限提列折舊。 |
房屋及建築 |
1.外購成本:買價、佣金、過戶費、稅捐、使用前整修支出。 2.自建成本:建築師設計費、建材、挖掘地基、搭建工寮、建築執照費、監工費、及建造期間借款利息、保險支出。 3.舊屋改建,沖銷帳上成本、累計折舊,認列處分損益。舊屋拆除支出扣除殘料收入的淨額,列為處分舊屋損益。 |
機器設備 |
1.買價、運費、稅捐、保險、安裝、試車。 2.運送中不慎損壞的修繕支出,列為當期費用。 |
運輸設備 |
1.買價、運費、稅捐、音響、冷氣。 2.購買時課徵一次稅捐,列為成本;定期課徵稅捐,列為費用。 |
辦公設備 |
買價、運費、安裝。 |
租賃改良 |
1.於租約期間加以改良,且經濟年限超過一年以上的支出。 2.以租賃期限與租賃改良耐用年限較短者,提列折舊。 |
18-2.3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成本之衡量
現購 |
成本=買價+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合理必要支出-商業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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賒購 |
1.成本=買價+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合理必要支出-最大現金折扣 2.採淨額法,未取得現金折扣視為利息費用或其他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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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批購買 |
個別資產成本=總成本×個別資產之相對公允價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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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 |
成本=約當現金價格=分期價格-隱含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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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購買 |
1.成本=票據現值 2.票據面值與現值之差額,以應付票據折價入帳,為應付票據減項,逐期轉列為利息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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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造 |
1.自建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分攤製造費用+建造期間保險費與利息,並以自建成本與外購金額較低者入帳。 2.異常損耗原料、人工或其他資源,不計入成本。 3.基於穩健原則,自建成本>外購價格,應認列減損損失;自建成本<外購價格,不承認自建資產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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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換入 |
1.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公允價值入帳。 2.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估計,以證券之公允價值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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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取得 |
借記 |
捐贈者 |
資產種類與條件 |
貸記 |
PPE 入帳成本=公允價值 |
私人 |
不限 |
捐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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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
不限 |
資本公積-其他受贈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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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
折舊性資產 |
遞延政府補助之利益 (按耐用年限及折舊提列比率分期認列政府補助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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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
土地(有條件) |
遞延政府補助之利益 (按履行義務投入成本期間轉列為政府補助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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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
土地(無條件) |
政府補助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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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遞延政府補助之利益列於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或相關資產帳面金額的減項。 2.政府補助之利益列於營業外收入。 3.受贈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所支付之各項必要支出,列為資本公積、遞延政府補助之利益或捐贈收入之減少。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1條: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18-2.4利息資本化
應予資本化 的資產 |
1.為供企業使用而購建的資產。 2.專案生產或為供出售或出租而生產的資產。 |
應予資本化 的利息費用 |
1.僅限於該資產購置或建造期間為支付該資產成本所負擔的利息。 2.資本化利息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利息總額。 |
計算步驟 |
1.累積平均支出的計算 (1)一次支付:購建總支出×購建期間 (2)數次支出:累積平均支出=各次支出額×時間權數 (3)多次陸續支出:累積平均支出=期初累積支出+本期支出÷2 2.資本化利率的決定 累積平均支出≦專案借款→以專案借款利率計算 累積平均支出≧專案借款→超出專案借款部分,以其他借款之「加權平均利率計算」 3.以資本化利息上限與實際利息支出額較小者,為可資本化利息額 資本化利息上限=累積平均支出×資本化利率×期間 實際利息支出額=實際借款額×借款利率×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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