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18-08投資性不動產
定義 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不包含下列用途之不動產: (1) 用於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供管理目的。 (2) 於正常營業中出售。 適用 範圍 1. 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所持有之土地。 2. 目前尚未決定未來用途所持有之土地。 3. 企業所擁有,並以營業租賃出租之建物築。 4. 空置且將以營業租賃出租之建築物。 5. 正在建造開發,以供未來作為投資性不動 產使用之不動產。 認列 原則 1. 與投資性不動產有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2. 投資性不動產取得成本能可靠衡量。 原始 衡量 購買成本包含購買價格及任何直接可歸屬之支出 ( 法律服務費、不動產移轉之稅捐及其他交易成本 ) 。不包含行政成本。 續後 衡量 1. 公允價值模式:無需提列折舊,公允價值變動列入當期損益。 2. 成本模式:需提列折舊、減損損失, IFRSs 限採成本模式,並依公報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公允價值。自用不動產、無形資產、遞耗資產亦限採成本模式。 轉換 轉入投資性不動產或從投資性不動產轉出,僅於用途改變且有下列證據證明時始得為之: 1. 開始轉供自用:將投資性不動產轉換為自用不動產。 2. 擬出售而開始開發:將投資性不動產轉換為存貨。 3. 結束自用:將自用不動產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 4. 開始以營業租賃出租予另一方:將存貨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 交換 交易 具商業實質: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衡量。 不具商業實質:以換出資產帳面金額衡量。 處分 1. 於處分時,或永久不再使用且預期無法由處分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時,應予除列。 2. 因減損、損失或廢棄,而自第三方取得補償,應於收取補償時,認列損益。 範例 事項 會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