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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18-08投資性不動產

定義 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不包含下列用途之不動產: (1) 用於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供管理目的。 (2) 於正常營業中出售。 適用 範圍 1. 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所持有之土地。 2. 目前尚未決定未來用途所持有之土地。 3. 企業所擁有,並以營業租賃出租之建物築。 4. 空置且將以營業租賃出租之建築物。 5. 正在建造開發,以供未來作為投資性不動 產使用之不動產。 認列 原則 1. 與投資性不動產有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2. 投資性不動產取得成本能可靠衡量。 原始 衡量 購買成本包含購買價格及任何直接可歸屬之支出 ( 法律服務費、不動產移轉之稅捐及其他交易成本 ) 。不包含行政成本。 續後 衡量 1. 公允價值模式:無需提列折舊,公允價值變動列入當期損益。 2. 成本模式:需提列折舊、減損損失, IFRSs 限採成本模式,並依公報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公允價值。自用不動產、無形資產、遞耗資產亦限採成本模式。 轉換 轉入投資性不動產或從投資性不動產轉出,僅於用途改變且有下列證據證明時始得為之: 1. 開始轉供自用:將投資性不動產轉換為自用不動產。 2. 擬出售而開始開發:將投資性不動產轉換為存貨。 3. 結束自用:將自用不動產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 4. 開始以營業租賃出租予另一方:將存貨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 交換 交易 具商業實質: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衡量。 不具商業實質:以換出資產帳面金額衡量。 處分 1. 於處分時,或永久不再使用且預期無法由處分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時,應予除列。 2. 因減損、損失或廢棄,而自第三方取得補償,應於收取補償時,認列損益。 範例 事項 會計項目

會計18-07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重估價-檢定試題

【乙級學科試題】 【 3 】 01. 依我國稅法規定,下列何項不得辦理資產重估價? (1) 專利權 (2) 油井 (3) 長期股票投資及長期債券投資 (4) 商譽。 [1001113-14]   【乙會術科試題】 【乙會 1051106-2-3 】上光公司於 99 年 1 月 1 日購入一棟辦公大樓作為辦公用途,價款 $10,000,000( 房屋價款 $6,000,000 及土地價款 $4,000,000) ,該棟大樓估計耐用年限為 30 年,無殘值,後續採用成本模式評價。上光公司於 101 年底評估房屋部分有減損之可能,估計房屋可回收金額為 $4,887,000 ,殘值及耐用年數維持不變。 104 年 1 月 1 日因擴大營業喬遷至新企業總部,遂將現有辦公大樓轉做營業租賃用途,其符合投資性不動產之規定。試作: (1) 上光公司 101 年底認列減損損失之分錄。 (2) 計算上光公司 103 年底該房屋之帳面金額。 (3) 若上光公司對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評價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處理, 104 年 1 月 1 日該不動產之公允價值分別為房屋 $5,500,000 及土地 $5,000,000 ,則上光公司 104 年 1 月 1 日將自用不動產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之分錄為何? ( 不考慮結帳分錄 ) 101/12/31 99~101 年累計折舊 =$6,000,000 ÷ 30 × 3=$600,000 借:減損損失       $513,000 [($6,000,000-$600,000)-$4,887,000]   貸:累計減損- 房屋及建築 $513,000 103/12/31 減損後每年折舊 =$4,887,000 ÷ (30-3)=$181,000 帳面金額 =$4,887,000-$181,000 × 2=$4,525,000 104/1/1 土地未實現重估增值 =$5,000,000-$4,000,000=$1,000,000 房屋帳面金額增加 =$5,500,000-$4,525,000=$975,000 房屋未認列減損帳面金額 =$6,000,000 ÷ 30 × (30-